一、题记
在现实生活中,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写下《保证书》或《承诺书》,约定有诸如“一方出轨背叛婚姻则净身出户”等财产权属内容或“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内容时,该保证或承诺条款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二、问题解析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财产。在现实情况中,此类约定多见于男方入赘女方家中的情形。
而对于“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的保证条款,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能否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探望子女的权利?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婚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子女仍是其父母共同的子女;有关对子女的探望权,当事人不能人为地约定排除,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该子女身心健康的,只有法院有权依法判决中止其探望权。因此,对于该类约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