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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该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24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马某,被告倪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某彩钢厂的股权及分红。2011年8月原、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彩钢厂入股20万元。2012年12月工厂分红19万元,由被告倪某支取。以上情况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法院审理查明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在本院第一次审理本案时主张此股权已转让,并称此款已用于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告的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有悖常情,故不予认可。被告一方面在2012年11月份起诉与原告离婚,一方面主张股权已转让,但实际上仍在分红,说明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目的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20万元股金,系夫妻共同财产,本应各半分割,但由于被告企图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不分或少分,故在某彩钢厂的20万元股金,本院酌情确定原告马某持有70%即14万元的股金,被告倪某持有30%即6万元的股金。对于被告倪某支取的2012年某彩钢厂分红19万元,被告在本院第一次审理本案时无异议,但主张此款已花掉,与常理不符,不予认可,此款应作为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于被告有企图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予不分或少分,结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即133000元,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0%即57000元。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 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金及其分红,采取伪造债务及转移财产的方法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因此法院根据本条款及结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70%,被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30%。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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