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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法举证对方收入,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2

一方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法举证对方收入,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确定?


    父母对于自己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法定的抚养义务来自于双方血缘上的联系,因此,即便是父母双方离婚以后,这种法定的抚养务也并不随之中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通过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形式来履行自己对于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法院认定的标准是根据一方工资收入的20%~30%来酌情判决。但是,如若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其收入无法举证时,则无法通过其工资收入的比例来折算出其所需负担的抚养费数项。那么此时,如何来认定其所需支付的抚养费呢?本节笔者就要以无固定收入一方抚养费的确认问题展开阐述。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人们的第一反应通常都是工资收入的20%-30% 。这条规定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商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第7条第2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笔者认为,在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时,不能拘泥于20%~30%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抚养费支付的规定是一种建议性规定,并非一种强制性规范。其用途在于方便法官裁判断案时的实践操作,只不过在其适用时理解上较为简单,容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经过老百姓的口口相传,逐渐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然而事实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只是将20%~30%作为一种审判参考依据,而真正作为法官审判思路的依据来自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间题的意见》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第1 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此规定拆解开就是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系子女的实际需要,第二方面系父母的负担能力,第三方面系当地的生活水平。我们再回到关于本节所要讨论的内容上来,无论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人,还是无法举证其收入多少的人,抚养费问题的判决都适用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以下,我们就对几种收入情况比较特殊的群体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一些展开。

    

    一、没有工作且经济情况较差

    某A系下岗工人,靠失业救济金维持生活。从某A的情况来看要让其支付较高的抚养费,无异于“杀鸡取卵”,一旦父母无法维持生活,那么其对子女肴抚养又何以维系呢?因此,无论是从照顾父母的生活困境考虑还是从子女的长远生活考虑,都不应让父母因需要向子女支付抚养费而背负起过重的生活负担。但是,是否经济情况较差的一方就可以免除对子女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若法律上允许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会造成生活较为困难的家庭中父母双方都向法院申请免除抚养义务,这将会造成子女无人抚养的窘境

    那么,某A情况下的子女抚养费究竟如何计算?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当地去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支付。一般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且经济困难的一方每月按照当地去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进行支付.


    二、没有工作但经济情况较好

    某B系某家上市公司高管,离婚诉讼前从公司辞职,现待业在家。某B 的状况与某A相似,都是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其经济状况要远远优于某A. 此时,某B的子女抚养费该如何计算?

    笔者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要从子女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父母支付能力三方面去考虑。从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出发,抚养费应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在无法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应至少满足当地生活水平,若父母的支付能力连当地生活水平都达不到,只能迁就父母的支付能力。某B的支付能力显然是要优于某A的,在计算某B的抚养费金额时,应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与成长需要。当然,也应考虑到某B现在并无工作的事实,故不宜规定的过高。待日后某B重新工作时,子女亦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的增加要求某B追加抚养费。

     

    三、有稳定工作但收入波动较大

    某C从事销售行业,每月收入差异极大。对于某C的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平均每月收入的20%--30%的进行给付。

    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工资收入到底包括哪些?例如奖金是否包括在工资收入的范国内了对此,通常的理解是,工资收入应指广义的工资,是一方每月稳定获得的所有收入的总和,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稳定的收入。


    四、一方处于服刑期间

    某D因盗窃罪彼判处有期徒刑3年,离婚时正处于服刑期间。某D由于处子服刑的特殊时期,故无经济来源。但若要免除服刑人员的抚养义务,又会损害子女的成长利益,确实比较棘手。但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对于这种类型的抚养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9条曾有这样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基于这条规定,某D虽然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可以在分割双方的夫妻财产时进行折抵,划出一部分作力子女的抚育费。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用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时,应适当的给服刑人员预留一部分财产以供其出狱后的生活。

    

    五、一方身患重病

    我国的婚姻法从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了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但如果父或母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或自理能力时,该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首先,笔者认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能够因为任何原因而免除一方的扶养义务。但同时,考虑到一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法院可在判决抚养费时让一方尽量少支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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