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5859-2907
热门话题: 暂无
您现在的位置是:王可律师网>婚姻继承纠纷>  正文

订婚聘金该不该返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8

订婚聘金该不该返还


  案情:

    2000年11月6日,黄永灿与付水莲在他人主持下订立了婚约,此后按农村风俗“草柬”婚约时,黄永灿付给付水莲之养父吴承辉人民币1万元。11月28日“接亲”(民间婚礼)时,黄永灿又付给吴承辉人民币7000元。吴承辉实收原告聘金共计人民币1.7万元。此外,付水莲收黄永灿嫁妆回赠计人民币5000元,已大部分用于购买衣服、皮箱等嫁妆,分别归黄永灿、付水莲使用。双方在“接亲”时还各自支出请客和包红包等费用。“接亲”后数日,双方发生口角,付水莲离开黄永灿家返回娘家。黄永灿由此诉诸法院,要求付水莲、吴承辉返还聘金。一审中,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婚约,但付水莲、吴承辉认为,聘金已大部分用于订立婚约和“接亲”时请客,黄永灿要求返还理由不充分。

  一审法院认为,黄永灿与付水莲之间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现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可自行解除,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双方当事人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原则上应予返还。现被告吴承辉以其养女与原告黄永灿订婚的名义收取聘金1.7万元,应予返还原告。被告付水莲收取原告的嫁妆回赠5000元,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别归各自所有。遂判决:一、被告吴承辉返还原告人民币1.7万元;二、被告付水莲不承担返还财产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于结婚事实未作认定,非法同居未解除就返还财产于法无据。2.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已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一审法院未告知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程序违法。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且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主张在订立婚约和“接亲”时先后请了27桌客,上诉人所收被上诉人的聘金已大部分用于请客,被上诉人要求返还也只能返还6900元。被上诉人对请客的桌数无异议。上诉人付水莲陈述其“接亲”后便与被上诉人同居十多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也否认同居的事实,法院对上诉人付水莲主张与被上诉人同居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上诉人吴承辉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6900元。

    法律分析:

  一、关于解除婚约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付水莲与被上诉人黄永灿订立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没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可自行解除,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婚约不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关于程序问题。上诉人主张原审未告知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是程序违法,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该解释颁布迟于原审判决,法院还尚无告知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审并无违反法定程序。

  三、关于嫁妆回赠问题。对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及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受赠人并无返还义务。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以赠与物转移为准。本案中,对于被上诉人黄永灿在订立婚约时给予上诉人付水莲的嫁妆回赠,系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家庭困难的款项,可认定是被上诉人为成就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四、关于聘金返还问题。一方为成就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聘金有别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可见,对即便是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也不是一概必须全部偿还。民间订婚有给付聘金的习惯,这种习惯只能说是一种陋习,法律上不提倡,故上诉人收受聘金,并非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而是被上诉人为成就婚姻关系依风俗习惯给予上诉人的财物,上诉人亦已大部分用于请客和购买嫁妆等开支。因此,双方解除婚约时,对于男方给与女方的聘金造成生活困难的,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是应酌情适当返还一部分的,而不应当全部返还。现上诉人表示同意返还6900元,二审法院酌情予以准许,比一审判决全部返还合理,且与上述规定不悖。


相关文章: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怎么确定
没签劳动合同遭遇工伤怎么办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