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5859-2907
热门话题: 暂无
您现在的位置是:王可律师网>婚姻继承纠纷>  正文

一方出轨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300万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8

一方出轨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300万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案情】 

  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2月,双方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约定,同时约定若男女双方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需向受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300万元。2011年起,陈先生开始与异性刘某来往,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同居,王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陈先生履行协议约定之支付义务。

  【分歧】

  本案夫妻双方约定的300万元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功能,也正是因为金钱这种赔偿手段的巨大抚慰功能。赔偿不是借机生利和鼓励丧失自我奋斗,认为对方有了婚姻背叛行为而使自己下半生幸福全失的想法不值得提倡。对于这种协议,总体处理原则是变更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重新确定其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男方与女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离婚时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符合婚姻法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法应予以保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婚姻中受害方和弱者利益,实现亲属法中公平正义原则和扶助保护弱者的原则。本案中,男女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清楚彼此做出的民事行为将要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离婚时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强制性禁止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应当予以保护。

  二、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为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夫妻关系。没有夫妻关系的家庭成员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 2、一方须有法定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严重法定过错,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除上述四项法定过错以外如通奸、吸毒、赌博等其他过错,都不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3、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法定过错,如妻子与他人公开同居,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离婚时,双方都无权以双方有法定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4、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婚。若配偶一方虽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但并没有导致离婚,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本案中,因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王女士有权请求陈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具体数额在《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亦有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先生应当按照约定数额给付。


相关文章: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怎么确定
没签劳动合同遭遇工伤怎么办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