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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是否应当偿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4

    【案情】

原告蓝某与被告黄某于2002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8日,原告书写内容为“今借到蓝玉强两万元整,两年后归还”的借条,由被告签名确认。2010年7月1日,原告、被告登记离婚。原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所有制作出特别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和债务的处理作出约定,但未提及本案所诉的借款。现原告持被告于2010年6月8日签名确认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黄某向原告蓝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条是形成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为婚内借贷关系,对当事人主张婚内借贷法律关系的,除了提供借款凭证证明外,还应当对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予以证实。本案中,虽然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但被告否认存在有借款事实,而原告对借款的资金来源、被告借款的用途等相关问题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亦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存在婚内借款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借条向本被告主张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否认借款实际发生,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对于借款的来源,应认定20000元系原告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被告。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借款使用人并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数额的一半。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借款是否应该偿还,有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不能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除能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拥有债权,另一方拥有债务,两者相互抵消,不必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应属于民事借款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款应予偿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规定。

从本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的性质来看,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同,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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